1.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的资产,由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,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。
2.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、100万元以下(含100万元)的资产,由申请单位分管校领导和国资处分管校领导审批(双签)。
3.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、500万元以下(不含500万元)的资产,由校长办公会审批。
4.单台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或者批量在30万以上需要5位以上专家做出的论证报告。
5.设备、家具、低值等不同类固定资产请分开打印,不要放到一张表里。请完整填写并不要更改申请表的格式。
6.购置日期起使用不到8年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。
注意事项:
1.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(丢失、人为损坏)处理流程,参考国资处网站:二级单位及时报案,需要提供加盖派出所公章的相关报案及证明材料; 填写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报告单(一式三份,由国资处网站下载) ;由二级单位提供对责任者(资产所有人及其相关人员)处理文件;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。
2.特种设备(电梯、锅炉)需要提交质监局注销的批复;车辆等特殊设备需要专家做出的论证报告。
3.8年以内需要报废的资产,要提供购买决策依据、报废情况说明及二级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。(要上报学校及教育部)。
